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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影响(连载2)
发布时间:2013/7/3  浏览次数:4999 次  来源:财资管理部
  二、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的确认产生影响。由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X累计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X累计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一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原因是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同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合同预计总成本中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剔除了原材料、燃料等项目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很多。(韩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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