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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实施多规融合的发展建设规划 |
发布时间:2014/8/26 浏览次数:4791 次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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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企业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决策和合法有序,确保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到位,有必要在综合一个地区发展战略与各种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多规融合的发展建设规划。
发展建设规划的突出特征是多规融合。按照现行规划编制体系,一个地区有综合性规划如主体功能区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有行业领域规划如产业、交通、人口、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规划等,还有国土空间规划如区域、城市、城镇体系、土地利用、流域规划等,沿海地区可能还有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等。这些综合性或专业性规划是人们从总体或从某个行业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由感性的具体上升为理性的抽象,并通过思维加工所形成的体现事物内在联系和本质的预期性谋划或约束性规定。而企业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则是在具体行业、具体地域产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实践活动。企业的这些实践既受所在区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约束,又对所在区域乃至更大区域产生具体的正面(如扩大就业、增加收入等)或负面(加剧交通拥堵、加重污染等)影响,具有具体性和综合性。对应企业的这些实践所受约束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的具体性和综合性,发展建设规划就是对各种战略和规划中预期性谋划或约束性规定的细化与融合。 编制实施发展建设规划可以促进企业自主决策。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所在区域发展战略和各种规划的约束。但投资者、生产经营者既不是公务人员,也不是规划专家,准确理解并严格落实各项规划的具体要求,十分困难。如果有一个全面反映各项规划具体要求的综合性规划,让企业清楚地知道:在某一区域政府不允许做什么,鼓励做什么,准入标准是什么等,企业决策的自主性将大大增强。
编制实施发展建设规划是向企业放权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最佳结合点。向企业下放决策权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凸显。从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走在前面的地区经验看,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上,普遍遇到监管人员、经费难以承受问题。企业要接待相关管理部门的频繁检查,不堪重负。编制实施发展建设规划,方便企业自我约束,有利于政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企业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联合执法,使分散的企业自主决策行为合规有序。
发展建设规划可由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发展建设规划是引导企业在具体地域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性规划,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业务指导。可先选择不同行政层级的若干地区开展规划编制实施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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