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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对“营改增”有三个期待
发布时间:2015/5/6  浏览次数:4894 次  来源:中国税务报
  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的行业仅剩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保险业。李克强总理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面对势在必行的“营改增”,建筑企业有几点期待。
  一是期待消除重复征税,完善抵扣链条。“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了过去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理论上,建筑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房地产等企业收取销项税额;建筑企业本身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仅按本环节增值额缴纳税款。如果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建筑行业税收负担将有所降低,对此,建筑企业充满期待。
  根据专家预测,“营改增”后建筑业可能适用11%的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税率相比,税率明显提高。根据进项抵扣的多少,实际税负将有所不同。建筑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水泥、砖瓦等建筑材料,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的费用等,如果都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上述材料,进项抵扣税率多为17%,税负会下降。
  但是,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相关企业担心进项税额可能无法充分抵扣,从而导致税收负担反而会提高。一是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普遍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抵扣税额过少;三是人工费无法抵扣,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高达20%,部分装饰装潢业甚至超过60%;四是分包商不及时提供发票以及融资费用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等。
  考虑到上述因素,建议规模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3%征收率。同时,建筑业和金融保险、房地产等行业结合得非常紧密,建议同步实施“营改增”,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二是期待合理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不同地区,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进项发票的收集、审核等工作量大、耗时长。按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180天内认证抵扣,其工作难度非常大。建筑劳务施工周期较长,一般情况下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或先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再一次性结算。按营业税政策,企业基本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均衡纳税。但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建筑企业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导致企业几乎无税可缴;而结算时,由于是工程集中结算,会出现集中缴纳增值税情形,这将在短期内造成企业纳税资金紧张。
  为合理解决建筑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等问题,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在工程竣工后统一结算。
  三是期待解决试点前业务抵扣问题。建筑业承包项目工期一般比较长,“营改增”后出现试点前建安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将会很普遍。如果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发生在试点前,因当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而相关的收入发生在试点后,按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建筑企业试点后的税负将大大增加。
  例如,某建筑企业承揽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总额1000万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工程。假定工程建设在“营改增”之前,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在“营改增”之后,则该项建筑劳务应纳增值税为1000÷(1+11%)×11%=99.1万元(无进项税额可抵扣);按“营改增”之前计算,应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相比之下该项业务试点之后多缴税款69.1万元,增长幅度过大,企业难以承受。
  因此,建筑企业期待采取适当的过渡期政策,延用营业税政策或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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